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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災害地區易發食物中毒診斷及處理原則

一般處理原則
在地震災區食源性疾病散發、暴發事件的初期,應及時開展流行病學和衛生學調查。
(一)  對患者的處理: 採取緊急救治措施,並及時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停止食用可疑致病食品。採取患者生物標本,盡快送檢。急救治療:主要包括排除體內有害物質(如催吐、洗胃、清腸),對症治療和特殊治療。
對可能引起疾病傳播的患者、疑似患者、病原攜帶者及密切接觸者可採取留驗、隔離等控制措施。
(二)  對致病食品的處理:採取可疑致病食品標本、盡快送檢。保護現場,停止銷售並封存尚未出售的致病食品或可疑致病食品。追回已售出的致病食品或可疑致病食品。對致病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依法銷毀。
(三)  對事件場所的處理:根據事件的規模、可疑致病食品被污染毒性物質的性質,對事件場所採取必要的衛生處理。對已感染並造成食品污染的食品加工人員,或發現攜帶可經食品引起疾病傳播某種病原體的食品加工人員,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其從事食品加工製作的操作活動進行必要的限制。被調離的食品從業人員,在確認其符合有關健康標準,對食品安全不構成危害時,才可恢復有關工作。
對與患者有同樣進食史的未發病暴露人群,進行必要的24 h觀察。必要時對相關現場進行消毒滅菌處理。對相關人群開展預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的衛生學知識宣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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