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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財產保險的概念

家庭財產保險是以城鄉居民室內的有形財產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家庭財產保險為居民或家庭遭受的財產損失提供及時的經濟補償,有利於安定居民生活,保障社會穩定。我國目前開辦的家庭財產保險主要有普通家庭財產險和家庭財產兩全險.

  根據保險責任的不同,普通家庭財產險又分為災害損失險和盜竊險兩種。

  災害損失險的保險標的包括被保險人的自有財產、由被保險人代管的財產或被保險人與他人共有的財產。通常包括:1、日用口、床上用品;2、傢俱、用具、室內裝修物;3、家用電器,文化、娛樂用品;4、農村家庭的農具、工具、已收穫入庫的農副產品等。有些家庭財產的實際價值很難確定,如金銀、珠寶、玉器、首飾、古玩、古書、字畫等,這些財產必須由專業鑒定人員進行價值鑒定,經投保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後,才作為保險標的。

  保險人通常對以下家庭財產不予承保:1、損失發生後無法確定具體價值的財產,如貨幣、票證、有價證券、郵票、文件、帳冊、圖表、技術資料等;2、日常生活所需的日用消費品,如食品、糧食、煙酒、藥品、化妝品等;3、法律規定不容許個人收藏、保管或擁有的財產,如槍支、彈藥、爆炸物品、毒品等;4、處於危險狀態下的財產;5、保險人從風險管理的需要出發,聲明不予承保的財產。

  家庭財產災害損失險規定的保險責任包括:火災、爆炸、雷擊、冰雹、洪水、海嘯、地震、泥石流、暴風雨、空中運行物體墜落等一系列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對於被保險人為預防災害事故而事先支出的預防費用,保險人原則上不予賠償;但對於在災害事故發生後,為防止災害損失擴大,積極搶救、施救、保護保險標的而支出的費用,保險人將按約定負責提供補償。

  保險人對於家庭財產保險單項下所承保的財產由於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1、戰爭、軍事行動或暴力行為;2、核子輻射和污染;3、電機、電器、電器設備因使用過度、超電壓、碰線、弧花、漏電、自身發熱等原因造成的本身損毀;4、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服務人員、寄居人員的故意行為,或勾結縱容他人盜竊或被外來人員順手偷摸,或窗外鉤物所致的損失等;5、其他不屬於家庭財產保險單列明的保險責任內的損失和費用。

  家庭財產保險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依據投保財產的實際價值自行估計而定。若估價過低,會使保障不足;若估價過高,一方面,保費將隨之增加,另一方面,實際災害發生時,保險人將根據補償原則,以投保財產的實際價值作為賠償上限,因而被保險人也不可能靠此獲利.投保人明智的做法是,對投保財產作出客觀合理的估價,使保險金額盡可能接近所投保財產的實際價值。

  普通家庭財產險的保險期限為1年,即從保單簽發日零時算起,到保險期滿日24時為止。

  盜竊險的保險責任指在正常安全狀態下,留有明顯現場痕跡的盜竊行為,致使保險財產產生損失。除自行車、助動車以外,盜竊險規定的保險標的的範圍與家庭財產、災害損失險完全一樣。對於由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家庭服務人員、寄居人員的盜竊或縱容行為造成的損失以及如房門未鎖、門窗未關等非正常安全狀態下的失竊損失,保險人均不承擔賠償責任。盜竊險保險金額的確定以及保險期限的規定,均與災害損失險相同。

  家庭財產兩全險是一種具有經濟補償和到期還本性質的險種。它與普通家庭財產保險不同之處僅在於保險金額的確定方式上。家庭財產兩全險採用按份數確定保險金額的方式:城鎮居民每份1000元,農村居民每份2000元,至少投保1份,具體份數多少根據投保財產的實際價值而定。投保人根據保險金額一次性交納保險儲金,保險人將保險儲金的利息作為保費。保險期滿後,無論保險期內是否發生賠付,保險人都將如數退還全部保險儲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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