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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人壽保險-死亡保險

死亡保險

  死亡保險是指以人的死亡為保險事故,在事故發生時,由保險人給付一定保險金額的保險。死亡保險目的是避免由於被保險人死亡而使其家屬或依賴其收入生活的人陷於困境。

  死亡保險根據保險期間的不同,可分為定期死亡保險和終身死亡保險。

  定期死亡保險習慣上稱為定期保險,是指在保險合同約定的期間內,被保險人如發生死亡事故,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付保險金。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屆滿時仍然生存,保險合同即行終止,保險人無給付義務,也不退不已交的保險費。

  定期保險的保險期間,通常為1年期、5年期、10年期、15年期、20年期或30年期。一般地,定期保險的被保險人在合同期滿時不超過65週歲。保險人也可應投保人的要求,為特定的被保險人提供保險期間短於1年的定期保險,如保險期間為幾個月或幾個星期的定期保險。

  定期保險的保險條款大多規定,保險人承擔的保險責任自保險人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費並簽發保單的次日零時開始,至合同約定終止時止。

  由於定期的保費主要是依據被保險人的死亡概率計算出來的,儲蓄因素極少,且保險人承擔死亡風險責任的期限是確定的,在保險金額相等的條件下,定期保險的保險費,低於其他任何一種人壽保險,從而投保定期保險可以以較低廉的保險費獲得較大的保障。正因如此,定期保險的逆選擇風險較大。當被保險人在感到或已以存在身體不適或有較大風險存在時,往往會投保較大金額的定期保險。為的控制風險責任,保證經營的穩定,保險公司往往要對被保險人進行嚴格的核保,例如,對高額保險的被保險人進行嚴格的體檢;對從事危險工作或身體狀況略差的被保險人適用較高費率。

  終身死亡保險簡稱為終身壽險或終身保險,是一種不定期的死亡保險。終身保險的保險期間自保險合同生效時起至被保險人死亡時為止,保險人須對被保險人的終身負責,不論被保險人何時死亡,保險人均依照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付死亡保險金。通常被保險人的年齡以100歲或105歲為限,若被保險人在100歲或105歲時仍生存,也可以領取終身保險金。終身死亡保險的最大優點是使被保險人得到永久性的保障。

  終身壽險按照交費方式又可分為普通終身壽險、限期交費終身壽險和躉交終身壽險。

  普通終身壽險也稱終身交費終身壽險。投保人按照合同規定定期交納保險費(通常為按年交納,也可按每半年或每季、月交納),直至被保險人身故。

  限期交費終身壽險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的交費期間按期交納保險費的一種終身壽險。一般有兩種情形:一是交費期間約定為10年、15年或20年,由投保人自行選擇;二是交納是限定為被保險人年滿60歲或65歲時止。在同一保險金額下,交費期越長,投保人每次交納的保費越少,反之亦然。在終身保險中,投保限期交費終身壽險的人較多。

  躉交終身壽險是指投保人在投保時一次性交清全部保費。躉交終身壽險可以避免因停交費而致保單失效的情況發生,但由於保費需一次交清,因此金額較大。

  無論定期保險,或終身壽險,保險人並非對所有原因造成的被保險人的死亡都承擔給付。保單中對不承擔給付責任的除外責任作了明確說明,如投保人、受益人故意傷害、殺害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傷;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被保險人在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兩年內自殺;戰爭、軍事行動、**或武裝叛亂;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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