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社會發佈地震預報是一件十分嚴肅的事情。
為了加強對地震預報的管理,規範發佈地震預報的行為,1998年1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頒發了《地震預報管理條例》,規定「國家對地震預報實行統一發佈制度。」具體規定主要是:
全國性的地震長期預報和地震中期預報,由國務院發佈。
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地震長期預報、地震中期預報、地震短期預報和臨震預報,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佈。
已經發佈地震短期預報的地區,如果發現明顯臨震異常,在緊急情況下,當地市、縣人民政府可以發佈48小時之內的臨震預報,並同時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機構和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報告。
北京市的地震短期預報和臨震預報,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負責地震工作的機構,組織召開地震震情會商會,提出地震預報意見,經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組織評審後,報國務院批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發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