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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企業海外證券 國人可買 [打印本頁]

作者: hoffmancell0228    時間: 2011-1-14 23:19     標題: 企業海外證券 國人可買

國人不得投資國內企業海外可轉換公司債(ECB)、海外存託憑證(GDR、ADR)等有價證券的禁令解除,金管會將開放國人透過信託資金的投資上述海外有價證券,但僅限投資次級市場交易標的,此舉將有助企業籌資。

據了解,金管會已取得央行同意,並將在最近預告的相關信託法規修正案加入這開放投資條文。目前國內金錢信託規模達3.6兆元,其中投資國外有價證券金額有2.8兆元,這項開放措施可讓國人投資管道更多元化,企業也會因而有更多資金來源。

根據現行法令規定,銀行辦理金錢信託業務時,可以投資海外有價證券,但不能投資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的有價證券。

金管會官員表示,國人不能買國內企業在海外發行的有價證券,是施行多年的規定,主要是當初政府相關單位認為國內企業在國內已發行有價證券,國人如果要投資,在國內買就可以,不需要跑到國外去買。

但隨著市場變化、投資管道與商品多樣化,民眾可能有避險或其他投資操作需求,加上市場愈來愈自由化,證券商公會日前因而建議金管會放寬這項限制。金管會經內部檢討並洽中央銀行同意後,也在這次信託業營運範圍相關辦法修正時,一併增訂這項開放措施。

根據這項規定,信託業運用信託財產在國外投資時,可以投資本國企業赴國外發行的有價證券,但以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發行,且已在次級市場交易者為限。

金管會官員表示,一般上市櫃公司到海外發行ECB、GDR或ADR,在發行的初級市場,通常承銷商都會先找好投資者,如果信託資金在這個階段就全部吃下,可能不利次級市場流通。

因此相關條文特別明訂,對這類本國企業在海外發行的有價證券,信託財產如果要投資,只能投資已在次級市場掛牌的標的,不能參與初級市場的投資;這項辦法修正也明訂,未來信託財產投資大陸、港澳地區有價證券的範圍及限制,準用證券商複委託規定。

根據現行券商複委託規定,目前還不能投資港澳紅籌股、H股及陸股,但金管會內部正檢討放寬限制,考慮開放投資紅籌股、H股。換言之,未來一旦複委託投資範圍放寬,信託資金也可以跟著投資紅籌股和H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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