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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搜 救 要 點 [打印本頁]

作者: bobbiepearl1254    時間: 2010-8-11 17:48     標題: 搜 救 要 點

(1) 倖存者可能在坍塌建築物中的蜂窩狀空穴存活2~3周以上。在完全排查所有空穴之前,或搜救時間已超過3周之前,絕不輕易放棄。
(2) 為達到最高效率,搜索和營救應由獨立團隊完成。
(3) 當使用不能直接確認倖存者存在(如目視、對話)的搜索方式(搜救犬、聲學儀器)時,須由兩個獨立搜索分隊確認,以保證之後的營救工作有的放矢。
(4) 搜救區域必須嚴格戒嚴,並最大可能保持安靜。
(5) 使用固定、醒目的符號對已經完成搜索的區域進行標識,以節約寶貴的時間和人力。
(6) 在搜救人力、資源、時間有限時,須對搜救地點的優先級進行選擇。
(7) 每個營救地點都必須指定一人專門負責協調,統一指揮,全權進行人員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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