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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交強險定義與內涵v1 [打印本頁]

作者: TONY3245    時間: 2009-12-27 20:35     標題: 交強險定義與內涵v1

一、定義與內涵

  1、什麼是交強險?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是我國首個由國家法律規定實行的強制保險制度。《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交強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2、為什麼要實行交強險制度?

  交強險是責任保險的一種。目前現行的商業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責險」)是按照自願原則由投保人選擇購買。在現實中商業三責險投保比率比較低(2005年約為35%),致使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有的因沒有保險保障或致害人支付能力有限,受害人往往得不到及時地賠償,也造成大量經濟賠償糾紛。因此,實行交強險制度就是通過國家法律強制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購買相應的責任保險,以提高三責險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時和基本的保障。

  3、哪些人需要投保交強險?

  根據《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應當投保交強險。同時《條例》規定,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將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通知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定投保,並處應繳納的保險費的2倍罰款。

  4、實施交強險制度對公眾有什麼好處?

  建立交強險制度有利於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獲得及時的經濟賠付和醫療救治;有利於減輕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經濟負擔,化解經濟賠償糾紛;通過實行「獎優罰劣」的費率浮動機制,有利於促進駕駛人增強交通安全意識;有利於充分發揮保險的保障功能,維護社會穩定。

  5、交強險和現行商業三責險有何差異?

  一是賠償原則不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而商業三責險中,保險公司是根據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應負的責任來確定賠償責任。二是保障範圍不同。除了《條例》規定的個別事項外,交強險的賠償範圍幾乎涵蓋了所有道路交通責任風險。而商業三責險中,保險公司不同程度地規定有免賠額、免賠率或責任免除事項。三是具有強制性。根據《條例》規定,機動車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應當投保交強險,同時,保險公司不能拒絕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隨意解除合同。四是根據《條例》規定,交強險實行全國統一的保險條款和基礎費率,保監會按照交強險業務總體上「不盈利不虧損」的原則審批費率。五是交強險實行分項責任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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