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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錢上軍校小心是圈套

高招正在如火如荼進行中,軍校是不少年輕人嚮往的地方,“花錢上軍校”也就成了一些騙子的誘餌。2010年1月至7月,豐臺法院審理詐騙案68件,其中涉軍詐騙9件,占13%,另有2件冒充軍人招搖撞騙案,在這些案件中,以上軍校、找工作為誘餌的占了七成。

  冒充少將招搖撞騙

  不少騙子認為,頭銜越大越唬人,也越易得手。亓先生在給宋某搬家時得知,宋某是少將,正在籌辦“國防建設委員會”,能幫助自己兒子上軍校。在後來的交往中,亓先生還發現,宋某住的地方每次都要他親自出來接,自己才能進去,又總看見宋某穿條軍褲,對宋某少將的身份不再懷疑。他拿出近16萬元給了宋某,讓他幫自己兒子上軍校。

  法庭上宋某振振有詞:“10萬元是我向他(亓先生)借的,用在籌辦國防建設委員會上,我沒有冒充軍人,我以前當過兵”。而輕信“走後門”上軍校的亓先生追悔莫及。豐臺法院以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判處宋某有期徒刑7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

  “部隊首長”實為騙子

  從先生的女兒一直夢想當歌手,父親有心支持卻不知如何幫助女兒實現心願。一個偶然的機會,從先生通過熟人認識了67歲的山西人王某和44歲的甘肅人仲某,兩人一個說自己是部隊首長、一個說自己是中央電視臺導演。得知從先生女兒的心願後,王某和仲某立即滿口應承能幫從先生將女兒辦到北京總政歌舞團當歌唱演員。從先生沒猶豫,掏出了13萬元給兩人。

  當日下午,王、仲兩人再以部隊首長的身份,抓住楊先生兒子想上軍校的心理,騙取楊先生13.5萬元。而2個月之前,他們也以同樣的手段騙取了王先生60萬元。王某、仲某分別被豐臺法院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2萬元。

  法官說法

  同樣是冒充軍人進行的違法犯罪活動,為什麼觸犯的刑律不同呢?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條規定:“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兩罪的主要區別是:(1)侵害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權,後者侵犯的主要是軍隊的聲譽及其正常活動;(2)行為手段不同。前者可以利用任何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和方式進行,後者的手段只限於冒充軍人的身份或職銜進行詐騙;(3)犯罪的主觀目的有所不同。前者是非法佔有公私財物,而後者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內容較詐騙罪的目的廣泛一些,既可以是公私財物,也可以是其他非法利益。如果行為人冒充軍人騙取財物,行為同時觸犯了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和詐騙罪兩個罪名,應當按照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而具體區分兩罪輕重的關鍵,則要根據行為人騙取財物的數額而定。

  法官提示

  “走後門”風險大 軍校招生有著十分嚴格的程式和規定,都是在提前批次錄取,沒有計畫外名額,不存在補錄。如果提前批次錄取結束後,還有人或機構以軍校名義“走後門”招生,一定是騙局。

  不要以貌取人 不法分子為了達到目的,會冒充軍人的身份或者職銜出現,他們大多都身著軍服,自稱是某軍事機關的軍官、幹部等身份,有些人還偽造並攜帶、使用軍官證等證件。

  不要輕易“投資” 人們往往被巨大的利益前景所誘惑,在不法分子花言巧語下,喪失理智和必要的警惕而陷入圈套。雖然犯罪分子最終受到法律制裁,但損失卻很難再追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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